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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6 次修法(88.11.23)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考試院(88)考台組貳一字第 08108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異動條文

第 9 條

依本法給與之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之俸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獎金,以核定當月之俸給總額為準。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俸給總額為準。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其餘類推」,指受考人合於同款所定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條件,晉支年功俸,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後,仍連續考列乙等者,其獎勵以「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及「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種方式,逐年交替獎勵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