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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16 次修法(0.12.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地字第 108100218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2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08.12.23 修正)》 為使主計機構編制訂定、修正及主計人員任免、遷調、主辦人員職期輪調有所準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原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總處)於七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新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授權規定,訂定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嗣於七十九年至一百零二年間歷經十四次修正發布。茲因公務人員任用法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修正公布第二十五條條文,考試院復於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條文,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將各官等主計人員之請任程序,配合修正於初任時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並增訂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