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年上字第 101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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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年上字第 1014 號
判例要旨
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專擅處分共有物者,其處分行為固不生移轉物權之效力。惟法律行為之同意不必限於行為時為之,若於事前預示,或事後追認者,不得謂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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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專擅處分共有物者,其處分行為固不生移轉物權之效力。惟法律行為之同意不必限於行為時為之,若於事前預示,或事後追認者,不得謂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