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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上字第 1179 號

日期 43 年 12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被上訴人與某甲所訂房屋及金錢借貸契約,既載明被上訴人返還借款時,某甲不得因幣值變動,請求增加給付,可見當事人於訂約當時,對於將來因幣值變動所生不公平之效果,已為其始料之所及,而仍表明拋棄增加給付之請求權,則屆期自應受此拘束,無適用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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