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抗字第 12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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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抗字第 123 號
判例要旨
被告主張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欠缺法定代理權,以為獨立之防禦方法時,法院如認該防禦方法為無理由,先為駁斥之裁判,應以中間判決行之,對此中間判決,不得獨立提起上訴,應俟將來對於終局判決提起上訴時,併受上訴法院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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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張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欠缺法定代理權,以為獨立之防禦方法時,法院如認該防禦方法為無理由,先為駁斥之裁判,應以中間判決行之,對此中間判決,不得獨立提起上訴,應俟將來對於終局判決提起上訴時,併受上訴法院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