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16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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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168 號
判例要旨
推事曾參與前審者,為法律所應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係指推事曾經參與下級審審判,不得於上級審復行審判該事件而言。至再審案件並無法律上之限制,自不能謂同一審級之推事參與再審,即影響於裁判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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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曾參與前審者,為法律所應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係指推事曾經參與下級審審判,不得於上級審復行審判該事件而言。至再審案件並無法律上之限制,自不能謂同一審級之推事參與再審,即影響於裁判上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