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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9 年台上字第 176 號

日期 39 年 02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臺灣省公產理處之前身為臺灣省日產清理處,再前身則為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產理委員會,依各該處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臺灣省公產管理處所得處理之日產,並無公私之別,雖臺灣省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有各組接收事業範圍之劃分,然依臺灣省接收日人財產處理辦法第二條甲項之規定,奉令接收機關於接收後,尚須由臺灣省公產管理處會同處理運用,則未經指定機關接收之日產,應由臺灣省公產管理處接收處理過用,自極明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9 年台上字第 176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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