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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再字第 194 號

日期 70 年 09 月 02 日

判例要旨

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本院二十七年滬抗字第五十二號判例釋示,自可不另酌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行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70 年台再字第 194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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