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199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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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1991 號
判例要旨
普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固應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享受平等均一之權利,不得主張優先利益。但就債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時,除債務人已受破產之宣告另有執行辦法外,普通債權人儘可於執行未終結前請求分配,若執行已經終結,自不能就他人因執行所得之物請求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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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固應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享受平等均一之權利,不得主張優先利益。但就債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時,除債務人已受破產之宣告另有執行辦法外,普通債權人儘可於執行未終結前請求分配,若執行已經終結,自不能就他人因執行所得之物請求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