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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年上字第 21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7 年上字第 217 號

日期 16 年 11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一)共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而為所有權之請求。

(二)遺產既係公同共有,非經公同共有人全體表示贈與之意思,自屬不生效力,斷不能僅以共有人中之一人贈與行為,遂指為全體共有人默認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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