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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3 年台抗字第 297 號

日期 73 年 06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出租人對於承租人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係以該物永久的占有之回復為標的,以此項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固應以該物之價額為準,若承租人對於出租人之租賃物交付請求權,則以該物一時的占有使用為標的,以此項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以租賃權之價額為準,租賃權之價額,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三條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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