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30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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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上字第 305 號
判例要旨
國家官吏代國家為私法上行為者,在私法關係上應認為國家之代理人,則國家機關因官吏代理行為負有債務對之提起訴訟,自應以現在代表該機關之官吏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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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官吏代國家為私法上行為者,在私法關係上應認為國家之代理人,則國家機關因官吏代理行為負有債務對之提起訴訟,自應以現在代表該機關之官吏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