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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3146 號

日期 52 年 10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系爭土地由臺灣省政府撥交被上訴人管理使用,被上訴人本於管理人地位行使返還請求權,與所有人所得行使者無殊,自應適用十五年之長期時效。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奉令管理後歷九整年始請求返還,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三條規定,其請求權已因一年時效之經過而消滅為抗辯,不無誤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2 年台上字第 3146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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