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3146 號
判例要旨
系爭土地由臺灣省政府撥交被上訴人管理使用,被上訴人本於管理人地位行使返還請求權,與所有人所得行使者無殊,自應適用十五年之長期時效。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奉令管理後歷九整年始請求返還,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三條規定,其請求權已因一年時效之經過而消滅為抗辯,不無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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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土地由臺灣省政府撥交被上訴人管理使用,被上訴人本於管理人地位行使返還請求權,與所有人所得行使者無殊,自應適用十五年之長期時效。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奉令管理後歷九整年始請求返還,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三條規定,其請求權已因一年時效之經過而消滅為抗辯,不無誤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