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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台上字第 3372 號

日期 56 年 12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 (舊) ,雖曾就「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一語而為解釋,但所謂執行職務,係指從事所憑參加投保工作之職務而言。如兼有其他職務時,因執行該其他職務而致傷害者,即無該條之適用,蓋保險人不能因被保險人兼有其他職務,而擴大其保險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6 年台上字第 3372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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