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台上字第 3372 號
判例要旨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 (舊) ,雖曾就「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一語而為解釋,但所謂執行職務,係指從事所憑參加投保工作之職務而言。如兼有其他職務時,因執行該其他職務而致傷害者,即無該條之適用,蓋保險人不能因被保險人兼有其他職務,而擴大其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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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 (舊) ,雖曾就「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一語而為解釋,但所謂執行職務,係指從事所憑參加投保工作之職務而言。如兼有其他職務時,因執行該其他職務而致傷害者,即無該條之適用,蓋保險人不能因被保險人兼有其他職務,而擴大其保險責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