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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台抗字第 4 號

日期 53 年 01 月 09 日

判例要旨

出租人請求增加租金之訴,即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條 (舊) 所謂因定期收益涉訟,其請求增加之租金即同條所稱之收入,自與同法第九條 (舊) 所謂因租賃涉訟係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者不同,原法院依第十條 (舊) 之規定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於法尚非有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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