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6 年台抗字第 418 號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後段所定: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係專指發回或發交前上訴已繳上訴裁判費者而言。至當事人不服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雖已繳抗告費,如抗告法院將該裁定廢棄發回,經原法院為本案有無理由之判決者,對之提起上訴,仍有繳納上訴裁判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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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後段所定: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係專指發回或發交前上訴已繳上訴裁判費者而言。至當事人不服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雖已繳抗告費,如抗告法院將該裁定廢棄發回,經原法院為本案有無理由之判決者,對之提起上訴,仍有繳納上訴裁判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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