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上字第 443 號
判例要旨
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係政府為扶植自耕農而將公有耕地放領與人私有耕作,其放領行為,屬於代表國家與承領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經依該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發給承領證書,買賣契約即告成立,人民對於是項契約之撤銷或解除而發生之爭執,應循民事訴訟以求解決。系爭土地屬公有耕地,由該管縣政府依上開辦法放領與上訴人,則上訴人有無違法轉讓情事,自屬通常法院判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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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係政府為扶植自耕農而將公有耕地放領與人私有耕作,其放領行為,屬於代表國家與承領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經依該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發給承領證書,買賣契約即告成立,人民對於是項契約之撤銷或解除而發生之爭執,應循民事訴訟以求解決。系爭土地屬公有耕地,由該管縣政府依上開辦法放領與上訴人,則上訴人有無違法轉讓情事,自屬通常法院判斷範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