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47 號
判例要旨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二條所定之先購買權,係債權性質,被上訴人間之買賣業已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即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縱令上訴人對於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亦僅得請求賠償損害,除被上訴人間有詐害債權人之行為外,不得請求撤銷其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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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二條所定之先購買權,係債權性質,被上訴人間之買賣業已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即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縱令上訴人對於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亦僅得請求賠償損害,除被上訴人間有詐害債權人之行為外,不得請求撤銷其買賣契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