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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47 號

日期 44 年 01 月 19 日

判例要旨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二條所定之先購買權,係債權性質,被上訴人間之買賣業已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即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縱令上訴人對於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亦僅得請求賠償損害,除被上訴人間有詐害債權人之行為外,不得請求撤銷其買賣契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4 年台上字第 47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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