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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年上字第 4790 號
判例要旨
公同共有物被一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處分,而以其處分無效為原因,提起確認該物仍屬公同共有人全體所有之訴時,如已得處分行為人 (包含同意處分人) 以外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無論其中之一人或數人均得單獨或共同起訴,且此項訴訟祇須以主張因處分而得權利之人為被告,無以處分行為人為共同被告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