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台抗字第 529 號
判例要旨
出版權為無體財產權之一,亦得為質權之標的,且其設質應以當事人合意為已足。其未經聲請登記或註冊,不過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而已,與設質無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出版權為無體財產權之一,亦得為質權之標的,且其設質應以當事人合意為已足。其未經聲請登記或註冊,不過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而已,與設質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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