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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736 號

日期 49 年 04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臺灣人民在禁賣日期前,承受日人公私有之土地權利而未為不動產登記者,始應依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由權利人檢具確切證,並經土地所在地四鄰負責證明,呈經公產管理機關審查無訛,而後認其所承受之權利為有效。至在禁賣日期以前取得之土地權利,如經前臺灣總督府司法機關為不動產登記者,則祇須由權利人繳驗憑證換發權利書狀,其權利即告確定,無庸經過審查程序,此觀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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