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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7 年上字第 7563 號

日期 37 年 10 月 05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起訴稱系爭房屋係其父與某某共有,現其父尚在云云,是上訴人現尚不能謂係該房屋之共有人,乃竟以自己名義請求確認共有關係存在,關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要件不得謂無欠缺。原判決謂為當事人不適格所見雖有未合,而以上訴人即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仍無不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7 年上字第 7563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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