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謂原定租約無效,固係指轉租及未轉租部分之全部租約均無效而言,然究以同一租約為限,並非謂同一當事人間所訂其他非同一之耕地租約,亦概歸於無效。
66 年台上字第 76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6 年 03 月 1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77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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