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81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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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810 號
判例要旨
(一) 無先買權之第三人出而主張先買,實為法所不許。
(二) 所有物之處分,為所有權效用之一,所有人當然有此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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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無先買權之第三人出而主張先買,實為法所不許。
(二) 所有物之處分,為所有權效用之一,所有人當然有此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