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94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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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941 號
判例要旨
訴訟事件其當事人有無主張權利之資格 (即當事人適格) ,係為訴權之存在要件,若並無此項資格而貿為當事人起訴者,應予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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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事件其當事人有無主張權利之資格 (即當事人適格) ,係為訴權之存在要件,若並無此項資格而貿為當事人起訴者,應予駁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