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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年非字第 12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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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4 年非字第 126 號

日期 23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之罪,以對於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公斷人,關於處理或審判之法律事件,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為構成要件。若本無上項公務員之身分,而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則交付者雖有行賄之企圖,仍不能以行賄或幫助行賄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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