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非字第 15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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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非字第 151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從犯,因幫助正犯而成立,苟無正犯之存在,即無從成立從犯,本案某甲和賣其妻某氏,被告等為之介紹,在某甲之賣妻行為,既非出於強迫,不成立妨害自由之罪,則被告等從中媒介,按之上述說明,自無從犯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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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從犯,因幫助正犯而成立,苟無正犯之存在,即無從成立從犯,本案某甲和賣其妻某氏,被告等為之介紹,在某甲之賣妻行為,既非出於強迫,不成立妨害自由之罪,則被告等從中媒介,按之上述說明,自無從犯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