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年上字第 151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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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4 年上字第 1512 號
判例要旨
刑法上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宣傳罪,既須以文字、圖畫或演說為叛國之宣傳,始能成立,如果正犯尚未著手宣傳,則其傳遞宣傳文件之人,自無構成該條幫助犯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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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宣傳罪,既須以文字、圖畫或演說為叛國之宣傳,始能成立,如果正犯尚未著手宣傳,則其傳遞宣傳文件之人,自無構成該條幫助犯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