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年特覆字第 15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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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5 年特覆字第 154 號
判例要旨
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謂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所發現之新證據與罪名成立及輕重之事實有關,一經再番,即應受有罪或重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而言,至情節輕重,乃屬量刑範圍,並不包括在內,當事人不得就此為聲請再審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