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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非字第 17 號

日期 31 年 04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現行刑法分則殺人罪章,雖無同謀殺人之規定,然此項犯罪,已包括於其總則共犯章之中,故同謀情形,除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就犯罪實行之方法,以及實施之順序,有所計劃,應成立共同正犯外,如僅對於決意犯罪之人,與以精神上之助力,則應成立從犯。本件被告雖曾參與某甲等殺害某乙之謀議,但既非以自己犯罪意思,就犯罪實行之方法,以及實施之順序,有所計劃,自係僅對於某甲等之殺人,與以精神上之助力而已,祇應成立從犯,而非共同正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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