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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抗字第 23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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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抗字第 230 號

日期 19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之聲明異議,其得為聲明之人,以受刑人為限,申言之,即受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指揮為不當者,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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