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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2450 號

日期 29 年 08 月 15 日

判例要旨

查禁敵貨條例第十五條之辦理敵貨檢查、鑑別、登記及處分人員營私舞弊罪,係指該項人員,便利私圖,就其承辦檢查、鑑別、登記及處分之職務上行為,從中舞弊者而言,上訴人等僅將其保管之敵貨,侵占入己,與上列之各該職務,尚屬無關,自不成立本條之罪,但查獲之敵貨,依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由地方主管官署,呈准上級官署沒收之,如果上訴人等保管之敵貨,業經呈准沒收,其所有權已移屬公庫,係屬公有財物,上訴人等奉派在敵貨檢查隊服務,共同侵占,均觸犯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由有軍法職權之機關審判,普通法院並無審判之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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