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2769 號
判例要旨
原判決事實中既認定上訴人係起意劫財,先將張婦、姜女母女依次勒死,滅口之後,始行搜劫財物,則該上訴人之此項連殺二人之行為,顯係為劫取財物而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而觸犯同一殺人之罪名,自應依連續犯,以殺人一罪論,而後再與強劫(盜)罪相結合,成為「強劫而故意殺人」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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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事實中既認定上訴人係起意劫財,先將張婦、姜女母女依次勒死,滅口之後,始行搜劫財物,則該上訴人之此項連殺二人之行為,顯係為劫取財物而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而觸犯同一殺人之罪名,自應依連續犯,以殺人一罪論,而後再與強劫(盜)罪相結合,成為「強劫而故意殺人」一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