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上字第 38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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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上字第 387 號
判例要旨
擄人勒贖之罪,縱勒贖未遂,而擄人既遂,仍應負既遂之責,至擄人行為,祇須使被害人喪失行動自由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屬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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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之罪,縱勒贖未遂,而擄人既遂,仍應負既遂之責,至擄人行為,祇須使被害人喪失行動自由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屬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