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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651 號

日期 44 年 07 月 06 日

判例要旨

繞越所裝電度表私接電線,電業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既有特別規定,則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條關於竊取電氣之規定,即應停止其適用,原判決不適用電業法,而竟援用上開刑法法條處斷,顯有違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4 年台上字第 651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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