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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上字第 79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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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上字第 792 號

日期 19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查從犯成立之要件,必須正犯有著手實施犯罪之行為,且其行為達於可罰之程度,始能構成。據原判認定事實僅稱,上訴人專代共產黨印刷宣傳共產主義及詆毀國民政府,慫恿階級鬥爭等報紙書籍等情,究竟此項報紙書籍如何著手宣傳,並未明白認定,查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既無處罰預備行為之明文 (當時有效之暫行反革命治罪法亦同) ,若就原判認定印刷上述反動刊物,似尚未著手宣傳,僅在預備宣傳階段之中,而此項犯罪之危險性,又屬甚大,究竟曾否著手宣傳,既與罪刑出入有關,原審並未切實調查,遽予含混判決,殊於職權能事有所未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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