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非字第 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非字第 9 號
判例要旨
遺棄屍體罪之成立, (一) 須對於屍體, (二) 須有遺棄之行為。原判認定被害人被被告推入水中之前,氣既未絕,則生命尚存,既非屍體,而被告推之入水,不過與用繩勒頸同為殺人之方法,亦無所謂遺棄之行為,則遺棄屍體罪,自不成立。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遺棄屍體罪之成立, (一) 須對於屍體, (二) 須有遺棄之行為。原判認定被害人被被告推入水中之前,氣既未絕,則生命尚存,既非屍體,而被告推之入水,不過與用繩勒頸同為殺人之方法,亦無所謂遺棄之行為,則遺棄屍體罪,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