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8 年非字第 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非字第 9 號

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遺棄屍體罪之成立, (一) 須對於屍體, (二) 須有遺棄之行為。原判認定被害人被被告推入水中之前,氣既未絕,則生命尚存,既非屍體,而被告推之入水,不過與用繩勒頸同為殺人之方法,亦無所謂遺棄之行為,則遺棄屍體罪,自不成立。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