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年上字第 99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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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年上字第 996 號
判例要旨
從犯因幫助正犯而成立,苟正犯之犯罪行為終了,即無由成立從犯。甲於乙被擄後,受囑向匪擔保贖款,乙因而得釋,縱甲復因匪之逼索前款,令人將乙綑縛,究非於擄人勒贖中加以幫助,依法應另構成教唆妨害自由罪,無幫助擄人勒贖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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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犯因幫助正犯而成立,苟正犯之犯罪行為終了,即無由成立從犯。甲於乙被擄後,受囑向匪擔保贖款,乙因而得釋,縱甲復因匪之逼索前款,令人將乙綑縛,究非於擄人勒贖中加以幫助,依法應另構成教唆妨害自由罪,無幫助擄人勒贖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