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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判字第 102 號

日期 58 年 03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如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房地產,於繼承開始時,尚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仍應視為被繼承人所有,依法課徵遺產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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