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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7 年判字第 1049 號

日期 77 年 06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商標專用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為認定商標專用權之範圍,得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評定之,為商標法第五十四條所規定。茲所謂利害關係,係指因該商標專用權範圍之認定有爭議,致影響其現尚存在之權利或合法利益者而言,並不以有商標之註冊存在為必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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