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判字第 108 號
判例要旨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所稱「他人商品之製造,係受商標專用權人之監督支配而能保持該商標商品之品質相同」及「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係並存要件。以註冊商標授權他人使用,雖能保持商標商品之品質相同,商標主管機關是否核准仍有裁量之餘地。申言之,商標主管機關仍應視國家經濟政策,本於行政裁量之權,而為准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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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所稱「他人商品之製造,係受商標專用權人之監督支配而能保持該商標商品之品質相同」及「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係並存要件。以註冊商標授權他人使用,雖能保持商標商品之品質相同,商標主管機關是否核准仍有裁量之餘地。申言之,商標主管機關仍應視國家經濟政策,本於行政裁量之權,而為准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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