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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年判字第 1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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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5 年判字第 11 號

日期 34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市區主要道路交叉處,車馬行人集中地點,應設置廣場,固為都市計劃法第二十一條所明定。惟如因設置廣場而徵收人民土地,自應適用土地法關於土地徵收之規定。本件被告官署因設署廣場而徵收人民土地,並未依當時之土地法 (按指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前之舊法) 第三百六十條及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之公告等程序辦理,遽行令知有關業戶限期拆除房屋,自屬於法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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