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判字第 11 號
判例要旨
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其土地之所有權,縱未為移轉登記,而仍為私人所保留,亦不容私人在該道路上起造任何建築物,妨礙交通 (參照行政院公布之公路兩旁建築物取締規則第三條、第五條,及內政部四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內地字第五七一八六號函,見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三年冬字第四十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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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其土地之所有權,縱未為移轉登記,而仍為私人所保留,亦不容私人在該道路上起造任何建築物,妨礙交通 (參照行政院公布之公路兩旁建築物取締規則第三條、第五條,及內政部四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內地字第五七一八六號函,見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三年冬字第四十六期)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