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年判字第 12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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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122 號
判例要旨
原告開始執行病理檢驗業務,雖在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公布施行以前,但該規則施行之後,原告仍繼續無照執行其業務。被告官署就原告於該規則施行後之無照執行病理檢驗業務行為予以處罰,自不生溯及既往與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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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開始執行病理檢驗業務,雖在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公布施行以前,但該規則施行之後,原告仍繼續無照執行其業務。被告官署就原告於該規則施行後之無照執行病理檢驗業務行為予以處罰,自不生溯及既往與否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