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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判字第 127 號

日期 62 年 03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動產所有權之歸屬,原以占有為要件,此項存款既係被繼承人之名義存入,其物權為存款人所有,在未提領以前,不能指為他人所有,否則權利義務之主體無從確定,物權陷於紊亂。被繼承人以其自己名義開立存戶,將款存入銀行、郵局及公司,其存款自屬被繼承人所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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