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2 年判字第 1419 號
判例要旨
提起專利之異議或舉發者,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異議人或舉發人得自異議或舉發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提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提理由及證據,受理異議或舉發之主管專利行政機關,得依現存證據資料,以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惟期間雖已經過,如尚未就異議或舉發予以審定,專利人或舉發人於此時補提理由及證據,仍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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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專利之異議或舉發者,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異議人或舉發人得自異議或舉發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提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提理由及證據,受理異議或舉發之主管專利行政機關,得依現存證據資料,以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惟期間雖已經過,如尚未就異議或舉發予以審定,專利人或舉發人於此時補提理由及證據,仍應受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