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年判字第 1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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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判字第 16 號
判例要旨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後,由政府徵收轉放與現耕農民承領地,係指地主出租之耕地而言。若地主自耕之地,不在出租之範圍以內者,自不得予以徵收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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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後,由政府徵收轉放與現耕農民承領地,係指地主出租之耕地而言。若地主自耕之地,不在出租之範圍以內者,自不得予以徵收放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