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年判字第 17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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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判字第 172 號
判例要旨
農會總幹事之解聘,係終止僱傭關係性質,屬於私權爭執,應訴請普通司法機關解決,非行政官署所能處斷。主管監督官署就此項事件所為通知,不能認為行政處分,當事人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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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總幹事之解聘,係終止僱傭關係性質,屬於私權爭執,應訴請普通司法機關解決,非行政官署所能處斷。主管監督官署就此項事件所為通知,不能認為行政處分,當事人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