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年判字第 22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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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年判字第 224 號
判例要旨
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及臺灣省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五條所稱:「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均應解為生產事業從事於生產所必需之機械、器具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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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及臺灣省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五條所稱:「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均應解為生產事業從事於生產所必需之機械、器具及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