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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年判字第 22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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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判字第 224 號

日期 57 年 07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及臺灣省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五條所稱:「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均應解為生產事業從事於生產所必需之機械、器具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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