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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5 年判字第 2469 號

日期 75 年 12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對有關本身之議案應迴避之,為臺灣省各縣 (市) 政府暨鄉 (鎮) (區) (市)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所明定。本件承租人為崁頂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核閱本案調處筆錄,承租人確在出席委員欄蓋章,足見承租人就其議案並未迴避,有違上揭法條之規定,被告機關據以決定由承租人續訂租約,難謂無違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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